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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提示:虽然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十条对婚前一方贷款所购房屋离婚时的归属作出了规定,但是并不是所有一方婚前贷款购房都应属其个人财产。两人同居期间使用同居财产支付首付款,之后又都参与还贷,即使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,离婚时也应考虑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。
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十条是有特定适用情形的。它只适用于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,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,剩余部分在银行贷款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不动产的情形。不难看出,该法条首先强调的是二个个人的行为。只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前按揭房,均不属于该条的适用范围。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一直处于同居状态,并且共同出首付款购买了房子,哪怕房子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子,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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